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 发布时间:2022-09-03 09:41:35   浏览: 次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 含人

 工饲养的野猪 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

 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的饲养场 养殖小区 、养殖户。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

 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

 禽标识符合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本规程规定需

 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省内调运的种

 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 其供

 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检疫程序 申报受

 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动

 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

 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不予受理的 应说

 明理由。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查验

 散养户防疫档案 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确认其佩戴

 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

 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 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 形成

 暗红色烂斑 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 卧地不起

 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 怀疑

 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

 动缓慢 间有呕吐 便秘腹泻交替 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

 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 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

 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 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 怀疑感

 染猪瘟。

 出现高热 眼结膜炎、眼睑水肿 咳嗽、气喘、

 呼吸困难 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 偶见后躯无

 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

 耳病。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

 肤出现红肿热痛 坚硬肿块 继而肿块变冷 无痛感 最

 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 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 呼吸困

 难、咽喉变窄 窒息死亡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炭疽。

  实

 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

 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

 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

 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并出具检测报告。

  省内调

 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进行实验室检测 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

 疫不合格的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扩大

 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监督下 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 规定处理。

  生

 猪启运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

 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检疫工作记

 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 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

 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

 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畜主签名。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

 上。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

 马属动物 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 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

 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

 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

 行。

 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 马流行性感冒、 马鼻疽、

 马鼻腔肺炎。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

 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养殖小区 、养殖户。

  按照国家规

 定进行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

 合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

 室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检疫程序 申报受理。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

 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

 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

 由。

  查验资料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了解生产、免疫、

 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确认饲养场 养殖

 小区 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

 进行免疫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 了解免疫、诊疗情

 况 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

 内。

  临床检查 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实验室检测 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

 疫不合格的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

 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 规定处理。

  动物启运前 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

 写检疫申报单。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

 作记录 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

 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

 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货主签名。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

 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 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 产

 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

 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

 程。

 检疫范围及对象 检疫范围 牛、羊、鹿、骆驼。

  检疫对象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的饲养场 户 。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

 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

 定。

  临床检查健康。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

 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

 动物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检疫程序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

 报后 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是否处于封锁区等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

 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不予受理的 上。应说明理由。

 

 查验相关资料及畜禽标识

  临床检查 检查方法 群体检查。

 从静态、 动

 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群体的精神状况、 外貌、

 呼吸状态 运动状态、 饮水饮食、 反刍状态、 排泄物状态等。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

 查动物个体的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

 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等情况。

  检查主要内容 ;水疱破裂后形成浅表的、边缘整齐的红包糜烂 ;蹄冠、 蹄叉、 蹄踵部皮肤发生水疱 破溃后形成烂

 斑 严重者化脓、 坏死 可造成蹄壳脱落 ;有时乳房上也出现

 水疱 破溃后形成烂 ;公畜常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 滑膜囊炎

 有时可见阴茎红肿 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 ,疑似布鲁

 氏菌病。

 ,疑似结核病。

 ,疑似炭疽。

 ,疑似小反刍兽疫。

 ,

 疑似绵羊痘和山羊痘。

 ,疑似传染性胸膜肺炎。

  实验室

 检测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相关疫病及临床检查发

 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

 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

 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检

 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斑等症状的 ,疑似口蹄疫。

  经检疫不合格的 出具《动物

 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 可扩大抽检数量 必要时进行实验

 室检测。

  经检疫发现反刍动物患有一般性疫病不宜调

 运的 应告知对其进行诊疗 待康复后重新申报检疫。

  经检疫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监督指导饲养场或货

 主按要求采样 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并根据检测结

 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饲养场或

 货主按照 GB 16548-20xx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

 全处理规程》 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起运前 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记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饲养

 场或货主真实、完整填写检疫申报单 以及检疫申报工作记

 录 详细登记申报时间、货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报

 单编号、报检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或不受理理由、官方兽

 医派出等情况。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应须填写检疫

 工作记录 详细登记检疫时间、货主姓名、地址、检疫动物

 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货主

 签名。

  检疫申报记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

 上。

 猫产地检疫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

 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

 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

 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对象 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 猫瘟 。

 检

 疫合格标准 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免疫

 记录齐全 免疫在有效期内。

  临床检查健康。

  本规

 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检疫

 程序 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 21 天后

 申报检疫 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

 申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

 检疫 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查验资料 临床

 检查

  实验室检测 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经检疫不合格的 出具《检

 疫处理通知单》 禁止调运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发

 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按照《动物防疫

 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病死猫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监督下 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

 处理规程》 - 规定处理。

  运载工具、

 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

 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指导饲

 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

 检疫工作记录 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 地址、检疫申报时间、

 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

 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饲养者签名。

  检疫申报单和

 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防护要求 从事

 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从事猫

 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网、专

 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犬产地检疫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

 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

 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

 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对象 狂犬病、 布氏杆菌病、 钩端螺旋体病、 犬瘟热、

 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检疫合格标

 准 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免疫记录齐全

 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临床检查健康。

  本规程

 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检疫程

 序 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 21 天后申

 报检疫 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

 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

 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

 疫 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查验资料 临床

 检查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 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

 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 意识障碍 反射紊乱 消瘦 声

 音嘶哑 夹尾 眼球凹陷 瞳孔散大或缩小 下颌下垂

 舌脱出口外 流涎显著 后躯及四肢麻痹 卧地不起 恐

 水等症状。

 有的出现发热 眼周红肿 打喷嚏 咳嗽 呕吐 腹泻

 食欲不振 精神沉郁等症状。

 有些出现发热 精神沉郁 不食 严重脱水 眼球下陷

 鼻镜干燥 皮肤弹力高度下降 体重明显减轻 突然呼吸

 困难 心力衰弱等症状。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 嗜睡 多

 饮 呕吐 大面积对称性脱毛 干性脱屑 罕见瘙痒 偶

 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实验室检测 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 出

 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 出具《检

 疫处理通知单》 禁止调运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发

 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按照《动物防疫

 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监督下 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

 处理规程》 - 规定处理。

  运载工具、

 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

 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

 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

 写检疫工作记录 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

 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

 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饲养者签名。

  检疫申报

 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防护要求

 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从

 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 麻醉吹管、 捕捉杆、

 捕捉网、 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兔产地检疫规程 适用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产地检疫。

 检疫

 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 兔瘟 、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

 球虫病。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户。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临

 床检查健康。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

 测结果合格。

 检疫程序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

 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查验资

 料 临床检查

 有些出现呼吸急促 食欲不振 渴欲增加 精神萎顿 挣

 扎、咬笼架等兴奋症状 全身颤抖 四肢乱蹬 惨叫 肛门

 常松弛 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 肛门周围被毛被污

 染 被毛粗乱 迅速消瘦等症状。

  实验室检测

 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禁止调运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

 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条例》 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病死兔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 由畜主按照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 规定处理。

  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

 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启运前 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

 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检疫

 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 详细登记畜主姓

 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

 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畜主

 签名。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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