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如因隐孕被用人单位侵权时怎么办呢

  • 发布时间:2022-08-27 10:41:24   浏览: 次    

  隐孕是指女职工在怀孕初期隐瞒怀孕事实,在显怀后方主动告知用人单位或被用人单位察觉。大部分女职工隐孕的初衷是担心用人单位会在怀孕初期对其调岗、降薪、解聘、辞退。那么,女职工如因隐孕被用人单位侵权时怎么办呢以下是有关专家的详细分析与对策。

  顾虑1:怀孕后公司能不能开除

  李女士应聘某商贸公司时,对方要求应聘者在三年内不得生育,李女士表示同意。两年后李女士怀孕,考虑到入职时公司的规定,其暂时隐瞒了怀孕情况。数月后,公司得知李女士怀孕后发出通知将其除名。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处理决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撤销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公司除名决定不合法,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公司继续与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案例中,商贸公司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依据,应属无效。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款,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商贸公司以李女士怀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明显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故裁判机关依法确认商贸公司除名决定无效,责令公司继续与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顾虑2:怀孕后能不能调整到更累的岗位

  肖女士入职培训学校,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培训学校的英语教师。合同期间肖女士怀孕,但正常出勤授课。培训学校认为肖女士怀孕后不再适合授课工作,将肖女士调整至招生部负责前台咨询。因招生任务繁重,前台咨询工作压力较大,肖女士并不情愿去招生部工作,提出维持现岗位的意愿,培训学校拒绝。

  法官释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安排的,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单方进行变更。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案例中,培训学校并无证据证明肖女士不再适合教师岗位,未经协商便单方变更肖女士的工作岗位,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与原岗位相比,招生前台咨询岗位并无减轻或降低工作强度的便利,亦不符合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的法律宗旨,应依法纠正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

  顾虑3:公司能不能因产检请假扣发工资

  吴女士是科技公司的测试员,怀孕后医院检查确认需要每月进行四次检查。在月终核算工资时,科技公司将吴女士4天产检假期视为事假,并扣发了吴女士当月工资。吴女士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申请,后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科技公司补发了吴女士的当月工资。

  法官释法: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科技公司将吴女士产检请假视为事假并扣发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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