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司法化探讨

  • 发布时间:2022-08-12 19:51:46   浏览: 次    

摘 要:自20xx年齐玉苓案件轰动全国之后,宪法司法化一度成为法律界争论的焦点。对于宪法能否司法化的问题,各家学者观点不一,本文试图对宪法能否司法化进行探讨,阐述自己观点,即宪法不能够司法化。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宪法适用违宪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xx)03-0000-01

一、宪法司法化的概念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概念,主要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源于美国,著名法官马歇尔审理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之后众多国家纷纷仿效。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二、宪法司法化的背景

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般被认为是宪法司法化的起源,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大力提倡联邦最高法院须有违宪审查权。他正式宣布,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中“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的规定违反联邦宪法而无效。继美国之后,在欧洲大陆首创**以作出宪法监督,奥地利首先提出设立**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法国在1946年建立了宪法委员会,而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至1958年又建立了宪法会议,这一组织以有影响力的案例实现了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德国在1949年通过基本法,建立了独立的**系统专门处理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后来,各国纷纷效仿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三、宪法能否司法化

(一)从宪法的内容来看

宪法调整两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一是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冲突关系。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是用来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而非具体的法官裁量案件的依据。有些学者之所以提出宪法司法化的主张,是基于宪法“首先是法”的理论得出的。

(二)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来看

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的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最高立法权,国家各级人民法院由它产生并受它监督。宪法司法化意味着法院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可以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这无非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立法权相冲突。西方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下的分权与制衡关系,由最高法院独立行使立法权。在这种体制下,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违宪问题可以直接交由最高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而无需由另外一个机关(如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来解决。

(三)从宪法司法化的后果来看

中国宪法司法化观点的争论,主要由中国“宪法第一案”——齐玉苓诉陈晓琪案等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引起的。学者纷纷认为,由于具体法律法规未能全面的对宪法中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导致公民的基本权利受侵犯时无法可依,只能援引宪法作为定案依据。宪法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但只是起统领作用的根本法。在具体裁判案件过程中,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关规定,那说明普通法律的制定还需加以完善,而非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从宪法中找出路。

四、从我国的国情对我国宪法司法化路径进行思考

我们应该看到,宪法司法化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理论命题,而是当代世界各国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个发展趋势以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实践活动。可喜的是,我国近年来在宪法司法化的探索和实践中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特别是20xx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齐玉苓案作出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标志,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尽管如此,我国在走向宪法司法化道路的征程中仍然面临许多的挑战和困难,探索前进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勇气和智慧。

从当前阶段看来,在可以预见到的相对短时间内,要通过修宪程序在我国设立类似于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专司宪法诉讼的**(委员会),不怎么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我国法院职能界定和设置情况,在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中,以类似于齐玉苓案件做法一样直接援引宪法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必定会产生权力间的冲突,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五、结论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密切相关,能否将其司法化必须立足整体,充分考虑宪法的地位、价值、作用等等问题全面考查,否则非但不会加快法治进程,反而引起我国**体制的破坏和司法局面的混乱。因此认为宪法不能司法化。

参考文献:

[1] 殷啸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质疑和思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xx,(6):10

[2] 董和平.废止齐案“批复”是宪法适用的理性回归——兼论“宪法司法化”的理论是非与实践之误.法学,20xx(3)

[3] 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20xx(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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