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协议范本

  • 发布时间:2022-08-01 10:30:57   浏览: 次    

 公司安全生产协议范本

 编 号:

 甲 方(委托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地 址:

 乙 方(受托方):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地 址:

 根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及《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为全面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更好地保护甲、乙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在安全生产方面约定的具体补充。

 第一条 关于消防安全

 (一)、甲方车间的安全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并且在上班时间内打开安全门;严禁占用园区消防通道和公共区通道。

 (二)、甲方车间应设置明显的和足够数量的安全通道标识牌、应急灯、安全出口提示灯及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等,并且定期检修更换。

 (三)、甲方车间的灭火器(4Kg 干粉)应按 50M2/个进行配备并合理摆放,周围禁止堆放其他物品并且需要定期保养检修或更换(干粉灭火器出厂日期有效期 2 年,干粉灭火器充装有效期为 1 年,否则需要更换)。同时配备熟悉灭火器使用方法的人员并对生产人员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

 (四)、甲方车间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适当增加灭火器数量,并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

 (五)、甲方应根据生产环境配备相应规格的灭火器(如:车间使用发电机所配备的干粉灭火器不得小于 25Kg)。

 (六)、甲方人员不得私自动用消防栓。消防栓周围不能堆放其它物品。消防栓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七)、甲方烘烤箱周围严禁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并且需要安装防爆灯等设备。

 (八)、 甲方有机涂层车间必须安装防爆灯等设备(如丝印,盖油,喷力架车间等)。

 (九)、甲方仓库必须安装防爆灯,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有明显的标示牌。

 (十)、甲方电气设备、开关、插座等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面,配电设施下方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十一)、甲方车间使用的发电机房应当定期清理杂物及污垢,保持发电机房的清洁。发电机房应当配备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

 (十二)、甲方使用发电电源与市电转换应安装防倒送电转换开关。

 (十三)、甲方车间的电源线和开关的额定功率应当与所使用的功率相匹配。

 (十四)、甲方车间的电气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有持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检修维护和安装操作。

 (十五)、甲方车间的单相电源开关应将火线与零线同时控制,严禁仅控制零线。

 (十六)、甲方在安装的电源线路中严禁有 T 字型交叉接头。

 (十七)、甲方车间的电气设备上方及旁边严禁堆放杂物。

 (十八)、甲方车间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和超出用电负荷。

 (十九)、甲方车间使用临时电源,必须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电源应当使用国标、功率匹配的电缆线并安装漏电开关。临时电源最长使用期限为一个星期,但最多不得超过一

 个月,否则必须拆除。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由甲方在乙方的监督下恢复电源线路原状。

 (二十)、甲方车间的水镀房必须安装符合用电安全标记漏电开关,并且两周检查一次开关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立即更换。

 (二十一)、甲方车间严禁使用花线,铺设电线必须套管,不得将电线裸露在外。

 (二十二)、甲方车间的开关不得无盖或固定不牢。用电设备必须安全接地。

 (二十三)、甲方车间的配电箱及用电设备必须配备安全警示牌。

 (二十四)、甲方车间的电镀缸液位控制器应经常检修,保证其正常工作,严防液位控制器工作失常,液位下降,加热器干烧,发生火灾。

 (二十五)、甲方车间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涂层烘干室操作工等),必须取得相关的特种作业上岗资格证书。

 (二十六)、甲方在车间动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接,必须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七)、甲方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或配合消防演习;经常提醒所属人员知晓火灾逃生路线和逃生方法。

 第二条 关于生产环境

 (一)甲方车间增加设备或更换设备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并注明设备名称、功率、用途,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完毕经安全生产部门及乙方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二)、甲方车间增加用电负荷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甲方车间需要改建,应当出具施工方案及设计图纸,并注明用途,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上报消防及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经消防及安全监察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四)、甲方人员不得在车间内做饭、住宿、吸烟、打闹嬉戏、进食、饮水等。

 (五)、甲方车间内不得安放饮水机。在车间门外安放饮水机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且有监控监视。

 (六)、甲方应保持车间内整洁卫生,及时清理车间内的杂物,严禁乱摆乱放。

 (七)、甲方车间应保持通风良好,如果排风换气不畅,应及时增加相关设备。

 (八)、甲方对生产中产生粉尘较大的场所,应当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备,统一收集处理,且安排专人负责打扫清理,并经常保持干净整洁。

 (九)、甲方车间相关生产、储存设备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装置。

 (十)、甲方车间电镀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区的地面应当做好防腐防渗漏,如有腐蚀渗漏损坏应及时停产修复或改造。

 第三条 关于环境保护

 (一)、甲方车间的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分类排放,并且必须排放到指定的废水处理池内。

 (二)、甲方车间的生产废气必须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高空排放。

 (三)、甲方车间的废水管道如出现渗水、断裂等情况,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维修处理。

 (四)、甲方车间的电镀缸废液(母液),严禁直接排放到废水处理池内,须回收后单独进行处理。

 (五)、甲方车间的含氰废液必须经过破氰处理后,方可排向废水处理池处理。

 (六)、甲方车间的电镀废金水不得擅自外卖,只能向有资质的废金水处理单位出售。

 (七)、甲方车间应做好清洁生产,规范电镀操作规程,尽量减少生产时带出镀液,腐蚀地面。

 (八)、甲方车间生产用的水管不能直接插入水中,应该离开水面以防止倒吸。

 (九)、甲方车间的排污口必须安装地漏与防护网,以防止管道堵塞。如果由于地漏网安装

 不合格或者地漏网损坏等原因导致管网堵塞的应立即停产检修。

 (十)、甲方如需要改变生产工艺、流程或原材料、辅料,超出排污量及排污水含既定成分、浓度标准等,都应书面报告园区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关于剧毒、危险化学品

 (一)、甲方车间从事剧毒、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甲方车间使用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公司统一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企业购买,严禁车间、个人私自购买使用。

 (三)、甲方车间含氰容器(电镀缸、清洗槽等)必须加盖并双人双锁,安装电子监控及悬挂专用标志牌。

 (四)、甲方车间严禁存放剧毒品。剧毒品必须在专人的监控下添加、使用。严禁私自添加、提取剧毒缸物料。

 (五)、甲方车间剧毒及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且定点存放,严禁乱摆乱放。

 (六)、甲方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存放。其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的实际使用量,如果超过应退回专用仓库存放。

 (七)、甲方车间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及设备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牌。

 (八)、车间废弃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及其容器应该由专人统一回收并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对属于政府专控废物(蚀刻液、含金废水、

 电镀污泥、剧毒物品包装物及容器等)必须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收购,严禁私自出售。

 (九)、甲方车间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其中高危工种(如:电镀、丝印、喷油、三氯乙烯操作人员等),必须佩带防毒面具,而钻孔、打磨等粉尘较多的应该佩带防尘口罩。

 (十)、甲方车间严禁在危险化学品存储区内,堆放可然废弃物品。

 (十一)、甲方车间不得擅自处理废弃危险化学物品,严禁将危险化学物品及危险化学液随意排放到地面、地下管道、厕所及任何水源,防止污染环境及发生以外事故。甲方不得将从乙方领取的剧毒、危险化学品私自出售、转让、赠予、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二)、甲方车间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必须按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及设置安全标志,气瓶气罐必须定期检测维护、远离火源。

 (十三)、甲方车间使用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在出库运输过程中泄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保护泄漏现场,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公司有关负责人。

 第五条 关于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巡查员的职责范围

 一、乙方派遣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职责范围

 (一)、监督检查甲方车间含氰液体容器(电镀缸、清洗槽)加盖加锁情况,并按双人双锁规定,掌控一把锁的钥匙,另一把锁的钥匙由甲方车间安全管理员掌控。开启和锁闭容器时,必须两人同时到场。

 公司安全生产协议范本

 日期:20xx-03-20

 类别:物业合同协议

 编辑:物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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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委托方):

 法 定 代 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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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方(受托方):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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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根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及《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为全面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更好地保护甲、乙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在安全生产方面约定的具体补充。

 第一条 关于消防安全

 (一)、甲方车间的安全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并且在上班时间内打开安全门;严禁占用园区消防通道和公共区通道。

 (二)、甲方车间应设置明显的和足够数量的安全通道标识牌、应急灯、安全出口提示灯及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等,并且定期检修更换。

 (三)、甲方车间的灭火器(4Kg 干粉)应按 50M2/个进行配备并合理摆放,周围禁止堆放其他物品并且需要定期保养检修或更换(干粉灭火器出厂日期有效期 2 年,干粉灭火器充装有效期为 1 年,否则需要更换)。同时配备熟悉灭火器使用方法的人员并对生产人员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

 (四)、甲方车间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适当增加灭火器数量,并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

 (五)、甲方应根据生产环境配备相应规格的灭火器(如:车间使用发电机所配备的干粉灭火器不得小于 25Kg)。

 (六)、甲方人员不得私自动用消防栓。消防栓周围不能堆放其它物品。消防栓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七)、甲方烘烤箱周围严禁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并且需要安装防爆灯等设备。

 (八)、 甲方有机涂层车间必须安装防爆灯等设备(如丝印,盖油,喷力架车间等)。

 (九)、甲方仓库必须安装防爆灯,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有明显的标示牌。

 (十)、甲方电气设备、开关、插座等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面,配电设施下方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十一)、甲方车间使用的发电机房应当定期清理杂物及污垢,保持发电机房的清洁。发电机房应当配备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

 (十二)、甲方使用发电电源与市电转换应安装防倒送电转换开关。

 (十三)、甲方车间的电源线和开关的额定功率应当与所使用的功率相匹配。

 (十四)、甲方车间的电气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有持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检修维护和安装操作。

 (十五)、甲方车间的单相电源开关应将火线与零线同时控制,严禁仅控制零线。

 (十六)、甲方在安装的电源线路中严禁有 T 字型交叉接头。

 (十七)、甲方车间的电气设备上方及旁边严禁堆放杂物。

 (十八)、甲方车间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和超出用电负荷。

 (十九)、甲方车间使用临时电源,必须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电源应当使用国标、功率匹配的电缆线并安装漏电开关。临时电源最长使用期限为一个星期,但最多不得超过一

 个月,否则必须拆除。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由甲方在乙方的监督下恢复电源线路原状。

 (二十)、甲方车间的水镀房必须安装符合用电安全标记漏电开关,并且两周检查一次开关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立即更换。

 (二十一)、甲方车间严禁使用花线,铺设电线必须套管,不得将电线裸露在外。

 (二十二)、甲方车间的开关不得无盖或固定不牢。用电设备必须安全接地。

 (二十三)、甲方车间的配电箱及用电设备必须配备安全警示牌。

 (二十四)、甲方车间的电镀缸液位控制器应经常检修,保证其正常工作,严防液位控制器工作失常,液位下降,加热器干烧,发生火灾。

 (二十五)、甲方车间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涂层烘干室操作工等),必须取得相关的特种作业上岗资格证书。

 (二十六)、甲方在车间动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接,必须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七)、甲方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或配合消防演习;经常提醒所属人员知晓火灾逃生路线和逃生方法。

 第二条 关于生产环境

 (一)甲方车间增加设备或更换设备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并注明设备名称、功率、用途,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完毕经安全生产部门及乙方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二)、甲方车间增加用电负荷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甲方车间需要改建,应当出具施工方案及设计图纸,并注明用途,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上报消防及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经消防及安全监察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四)、甲方人员不得在车间内做饭、住宿、吸烟、打闹嬉戏、进食、饮水等。

 (五)、甲方车间内不得安放饮水机。在车间门外安放饮水机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且有监控监视。

 (六)、甲方应保持车间内整洁卫生,及时清理车间内的杂物,严禁乱摆乱放。

 (七)、甲方车间应保持通风良好,如果排风换气不畅,应及时增加相关设备。

 (八)、甲方对生产中产生粉尘较大的场所,应当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备,统一收集处理,且安排专人负责打扫清理,并经常保持干净整洁。

 (九)、甲方车间相关生产、储存设备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装置。

 (十)、甲方车间电镀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区的地面应当做好防腐防渗漏,如有腐蚀渗漏损坏应及时停产修复或改造。

 第三条 关于环境保护

 (一)、甲方车间的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分类排放,并且必须排放到指定的废水处理池内。

 (二)、甲方车间的生产废气必须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高空排放。

 (三)、甲方车间的废水管道如出现渗水、断裂等情况,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维修处理。

 (四)、甲方车间的电镀缸废液(母液),严禁直接排放到废水处理池内,须回收后单独进行处理。

 (五)、甲方车间的含氰废液必须经过破氰处理后,方可排向废水处理池处理。

 (六)、甲方车间的电镀废金水不得擅自外卖,只能向有资质的废金水处理单位出售。

 (七)、甲方车间应做好清洁生产,规范电镀操作规程,尽量减少生产时带出镀液,腐蚀地面。

 (八)、甲方车间生产用的水管不能直接插入水中,应该离开水面以防止倒吸。

 (九)、甲方车间的排污口必须安装地漏与防护网,以防止管道堵塞。如果由于地漏网安装

 不合格或者地漏网损坏等原因导致管网堵塞的应立即停产检修。

 (十)、甲方如需要改变生产工艺、流程或原材料、辅料,超出排污量及排污水含既定成分、浓度标准等,都应书面报告园区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关于剧毒、危险化学品

 (一)、甲方车间从事剧毒、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甲方车间使用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公司统一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企业购买,严禁车间、个人私自购买使用。

 (三)、甲方车间含氰容器(电镀缸、清洗槽等)必须加盖并双人双锁,安装电子监控及悬挂专用标志牌。

 (四)、甲方车间严禁存放剧毒品。剧毒品必须在专人的监控下添加、使用。严禁私自添加、提取剧毒缸物料。

 (五)、甲方车间剧毒及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且定点存放,严禁乱摆乱放。

 (六)、甲方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存放。其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的实际使用量,如果超过应退回专用仓库存放。

 (七)、甲方车间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及设备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牌。

 (八)、车间废弃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及其容器应该由专人统一回收并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对属于政府专控废物(蚀刻液、含金废水、

 电镀污泥、剧毒物品包装物及容器等)必须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收购,严禁私自出售。

 (九)、甲方车间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其中高危工种(如:电镀、丝印、喷油、三氯乙烯操作人员等),必须佩带防毒面具,而钻孔、打磨等粉尘较多的应该佩带防尘口罩。

 (十)、甲方车间严禁在危险化学品存储区内,堆放可然废弃物品。

 (十一)、甲方车间不得擅自处理废弃危险化学物品,严禁将危险化学物品及危险化学液随意排放到地面、地下管道、厕所及任何水源,防止污染环境及发生以外事故。甲方不得将从乙方领取的剧毒、危险化学品私自出售、转让、赠予、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二)、甲方车间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必须按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及设置安全标志,气瓶气罐必须定期检测维护、远离火源。

 (十三)、甲方车间使用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在出库运输过程中泄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保护泄漏现场,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公司有关负责人。

 第五条 关于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巡查员的职责范围

 一、乙方派遣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职责范围

 (一)、监督检查甲方车间含氰液体容器(电镀缸、清洗槽)加盖加锁情况,并按双人双锁规定,掌控一把锁的钥匙,另一把锁的钥匙由甲方车间安全管理员掌控。开启和锁闭容器时,必须两人同时到场。

 (二)、监督检查甲方车间氰化物加缸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甲方车间对外通道人员离开时的携物情况,严禁携带装有液体的容器出厂门。

  (四)、监督检查甲方车间大门开锁和上锁情况,并按双人双锁规定,掌控一把锁钥匙,另一把锁钥匙由甲方车间安全管理员掌控,开锁和上锁时,必须由两人同时到场。

  (五)、监督检查甲方车间含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监督检查甲方车间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七)、监督检查甲方车间危险化学品日使用存放量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监督检查甲方车间电镀缸液位及液位控制器的工作情况。

  (九)、监督检查甲方车间内的空气对流和空气质量。

  (十)、监督检查甲方车间各路废水按规定排放情况。

  (十一)、监督检查甲方车间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情况。

  (十二)、鉴于安全生产的动态特点,弥补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时间盲点,根据《安全生产协议》的条款,监督检查甲方车间安全生产的其它情况。

  (十三)、填写每日甲方车间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二、乙方派遣的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职责范围

  (一)、根据《安全生产协议》的各项条款,对甲方车间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监督。

 (二)、督导甲方车间《安全生产协议》各项条款的执行。

  (三)、制止甲方车间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生产操作,并报请公司处理。

  (四)、发现甲方车间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纠正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隐患复查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处罚通知书》和《责令停产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问题做好跟踪、记录、建档。

  (五)、听取汇报甲方车间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乙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资料的发放工作。

  (六)、承办甲方车间及乙方临时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它事宜。

  (七)、填写每日安全巡查工作日志。

  第六条 关于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巡查员的管理

  一、对乙方派遣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管理

  (一)、甲乙双方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实行双重领导。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在行政上和安全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上接受乙方安全生产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在车间工作岗位上,同时接受甲方车间的领导和管理并独立覆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二)、甲乙双方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管理责任。甲方车间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讲评;乙方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依据《安全

 生产现场监督员岗位职责》和甲方车间每月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讲评意见,进行月安全绩效考核。

  (三)、加强教育训练:

  1、乙方负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督导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掌握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乙方负责培养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保障思想,雷厉风行,令行禁止。乙方将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实行军事化管理。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乙方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值班制度、换班制度。

  2、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值班期间的吃饭、饮水、如厕(期间电话联络监控室利用监控临时代行其值班职责)、加班、换岗、通信联络等问题。

  3、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值班期间与甲方车间所发生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二、对乙方派遣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管理

  (一)、乙方全权负责对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管理,并赋予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权力。

  (二)、乙方经常听取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方式方法。

 第七条 奖罚细则

  (一)、甲方车间违反本《安全生产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相关条款的,乙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或安全生产巡查员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或拒不整改的每项处以 200—500 元的罚款,并再限期继续整改;对仍拒不整改的给予强制停产整顿;直至终止《委托加工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将追究甲方经济赔偿;违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二)、甲方车间违反本《安全生产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相关条款的,乙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或安全生产巡查员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或拒不整改的每项处以 5000—10000 元的罚款,并再限期继续整改;对仍拒不整改的给予强制停产整顿;直至终止《委托加工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将追究甲方经济赔偿(如果被吊销环保批文和排污许可证或被吊销剧毒、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证的,其它20 多家委托加工单位因此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1500 多员工的工资等全部经济损失一概由甲方承担);违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三)、乙方违反本《安全生产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相关条款的,对乙方每项处以 200—500 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对仍拒不整改的给予乙方每项处以 500—5000 元的罚款;直至甲方终止《委托加工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将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违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四)、甲方违反本《安全生产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相关条款的,对甲方每项处以 200—500 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对仍拒不整改的给予甲方每项处以 500—5000 元的罚款;直至乙方终止《委托加工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将追究甲方的经济赔偿;违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五)、甲方应确保完成各项年度安全指标

  ①重伤及以上事故为零;②火灾事故为零、剧毒品相关事故为零;③轻伤事故数每 20xx0 工时小于等于 1 起;④安全隐患整改率大于等于 90%,重大安全隐患需立即整改;⑤安全培训时间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 3 号令;

  乙方对于完成各项年度安全指标给予 5000 元(每季度 1250 元)奖金,对于甲方未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处以 5000 元的罚款,每季度安委会会议进行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安全生产协议》的相关条款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条款修订则按国家相关法律条款执行。

  (二)、本《安全生产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再行协商。协商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安全生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安全生产协议》发生争议纠纷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四)、本《安全生产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备案各一份。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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