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22-07-23 19:30:34 浏览: 次
厦门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团队的建设,凝聚、稳定一批优秀的创新团队,保证学校科学研究持续快速地发展,提升厦门大学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根据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支持办法》、《厦门大学“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厦门大学科技创新工程》、《厦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和《厦门大学创新工程与繁荣计划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我校以优秀中青年学者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为其开展某一重要方向的研究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并推动更多优秀的科研团队进入国家级和教育部层次的创新团队行列。
第三条 每年共遴选各级创新团队8个左右,学校对入选的创新团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资助期限为3年。对入选校级“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的,自然科学类每个团队资助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个团队资助30万元;对入选福建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的,每个团队资助100万元;对入选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的,每个团队资助300万元;对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创新研究群体”,学校按1:1比例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第四条 各级“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工作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牵头负责,科技处、社科处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应属于国家、教育部或福建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与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重点领域,主要从事重大基础理论方面的开创性、探索性研究;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的前沿研究;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第六条 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凝聚而成的研究群体(一般应为10人左右)。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活跃在某一基础研究或工程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如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大或重点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等中青年专家、“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厦门大学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等)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学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九条 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团队中应至少有50%的成员为4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骨干,其中80%以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第十条 创新团队中应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科研项目5项以上。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已指导过博士研究生且已毕业,目前在读的博士研究生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一般以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文科重点研究基地、“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或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等为依托,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由本校人员组成,鼓励跨学科、跨院(系、所)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创新团队根据有关申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由学院(研究院)组织申报。申请者需填写《厦门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申请书》,由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团队的科研业绩、创新潜力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进行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学院(研究院)对是否同意申报,及就申请团队的工作条件保障等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以函审的方式送专家进行同行评议。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专家意见和答辩情况对申报团队进行评审,并差额遴选,获推荐团队至少要获得与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对推荐提案进行讨论,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推荐的创新团队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与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获通过的创新团队,申报省部级“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的,由学校推荐上报相应主管部门;申报校级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的,在科技处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获资助的校级创新团队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通知后,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相应的《创新团队研究计划》,科技处或社科处送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备案,校级以上的分别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报送,校级的送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各级创新团队应按年度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相应的《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科技处或社科处,科技处或社科处送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备案,校级以上的分别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报送审查。
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的资助期限为3年,各级创新团队资助期结束后,应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相应的《创新团队总结报告》,并在3个月内,接受各级创新团队计划组织的专家对创新团队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创新团队的凝聚力和学术风气,团队的研究方向和进展情况,团队对外合作和学术交流情况,团队产生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承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的重大和重点项目、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以及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等方面。对考核优秀的团队,将继续列入下一期的校级“创新团队”计划,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推荐申报高一级“创新团队”或“创新研究群体”计划。
第二十条 在资助期内,学校将遴选部分优秀创新团队的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按要求标注相应层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字样。
校级创新团队要求标注“厦门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英文为: 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of Xiamen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IRTXMU”)字样。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若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应及时向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创新团队所需科研条件的建设和学术交流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创新团队资助采用分年度拨款的方式,未上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团队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结束后,创新团队要做好财务总结,经校财务处审核后,送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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