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共7篇)

  • 发布时间:2022-08-14 10:51:15   浏览: 次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兹证明育龄妇女姓名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户籍地

,丈夫姓名: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户籍地

。结婚登记年月

。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违法生育情况(打“√”标记):

 无

生养信息:

第一孩: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合法生育(打“√”标记): 是 否(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及金额 。)

第二孩: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合法生育(打“√”标记): 是 否(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及金额 。)

第三孩: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合法生育(打“√”标记): 是 否(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及金额 。)

第四孩: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合法生育(打“√”标记): 是 否(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及金额 。)

备注(此栏可填四孩以上信息): 。

经办人: 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盖章 办公室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

1、本证明由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出具,办公室电话(区号+电话号码)必须填写。

以备核查联系,并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有效,否则此证明视为无效。

2、违法生育情况及是否合法生育项必须填写,不能为空,涂改无效。

3、此证明自出具之日起二个月内有效。

计 划 生 育 药 具

工 作 信 息

20xx年第1期

洛古乡计生办 编20xx年1月20日

徽州区放大优势补足劣势做好20xx年药具工作

20xx年徽州区避孕药具工作将采取得力措施,放大优势,补足劣势,做好“四抓”工作。

一是抓好“三进”,扩大宣传。针对社会人群、特定人群和特殊人群,采取电视台新闻宣传、联合开展“三下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药具工作的同时,将开展药具宣传“三进”(即进企业、进学校、进村居)工作,扩大药具宣传广度,增强群众意识。

二是抓好“三员”,提高素质。抓信息员,要求各乡镇、街道确定专人编报信息,每年上报药具信息6次;抓药管员,按规范要求对全区药管员进行整体培训,并适时组织外出学习,不断提高药具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抓督查员,组建督查队伍,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抓好“三管”,保证质量。抓质量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做好避孕药具出入库验收和在库质检工作,确保育龄群众领到放心药;抓市场管理,联合卫生、工商分局等部门,加强对市场管理,严禁免费避孕药具流入到市场;抓信息化管理,认真检查、维护各项联网设备,熟悉、掌握药具管理业务系统的使用,确保四级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抓好“三变”,优化服务。转变观念,将药具工作与优质服务紧密结合,变单纯的“进进出出、管管发发”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变被动发放为主动发放,努力满足群众需求;转变作风,多到基层调研,多给群众指导,了解不同时期群众的药具需求,指导群众放置宫内节育器满8年更换和绝经后半年至一年内及时取出等,保障使用药具育龄妇女身心健康;转变方式,发放方式做到城市农村全覆盖,流动人员和常住人员同对待,积极推进“两条腿”发放,增设社会发放点,开展流动人口定时、定点集中发放日等活动,充分利用我区旅游资源做好社会营销工作,将在旅游景点安装灯箱式安全套投币机。(徽州区计生服务站供稿)

大 连 市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大连市人事局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计生委发[20xx]40号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

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计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以及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一

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

二、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的待遇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xx元补助费。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因企业(单位)改制、撤消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由所在企业预留资金,以备支付。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待遇: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2)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条第(1)、(2)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三、职工婚嫁、产假、护理假的规定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

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3日的基础上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原来90日的基础上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20xx年4月1日以前已退休且享受每月增加5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从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4月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已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不再调整。《转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大计生委发

[1999]13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计划生育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我镇党委、政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前工作的重点,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配齐配强计生分管领导和计生队干部;加大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镇、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促使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基本杜绝了计划外生育现象,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然而,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为找准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基层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各村计生干部和育龄群众座谈会,与兄弟乡镇交流、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执行生育政策不到位,计划外生育反弹.

据调查,去年全镇计划生育率为%,与目标值相差

个百分点。分析原因:一是计划生育“七不准”和依法行政给计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那种强制措施不能用,面对计划生育对象、不参加环、孕检的对象、不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和不交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即不能动手搬东西,也不能收押金、罚款,只能反复做思想工作,而大多数群众对只动嘴不动手而无动于衷,计生工作人员对此兴叹束手无策。座谈中,许多计生干部坦言“不是我们无能干,而是不能干(因为没有强制措施);不是我们干不好,而是无

法干好(因为要依法行政);不是我们不想干,而怕干(因为怕承担责任)”。由于法律法规要求计生干部依法行政,而群众又不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致使干部群众普遍认为计划生育松了,许多生育一男孩的对象,小孩都10多岁,还要超生。二是流动人口管理失控。由于经济的发展,许多年轻人纷纷外出打工,而外省很多地方对流动人口不查验《婚育证明》,致使外出人口办证率低,许多外出人口流向不明;再则,我镇流出人口111人 , %以上是生育旺盛的青壮年,对庞大的流出人口,从人员、精力、经费等方面都无法管理,给外出人口管理造成很大困难。流出人口钻管理上的空子,躲在外地超生。据调查,流动人口超生占计划外出生总数的90%以上。三是环、孕检率低,全镇环孕检率在98%左右,由于2%育龄妇女不参加环孕检没有任何约束措施,只能靠计生干部上门做工作,凭群众的自觉性参加环孕检,所以环、孕检率难以提高;对外出打工人员,不得强求其返回户籍所在地做环孕检,她们在外地寄回的环、孕检证明相对较少。四是地下婚姻造成计划外生育,据调查,不少地方出现先生小孩后结婚的现象,去年全镇有2个对象都是到了法定婚龄未领结婚证生育的非婚生育对象。

二、出生婴儿性别比仍然居高不下 。据调查,全镇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9:100,超出正常值9个点,分析原因:一是群众生育男孩的意愿仍然强烈;二是受到利益驱动,不少卫生技术人员仍然隐蔽地进行性别鉴定和开展人工终止

妊娠手术;三是缺乏有效的打击力度,一方面非法性别鉴定人员行动诡秘,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四是性别比整治责任不清,从部门配合的角度上面,公安、卫生部门不予配合,就计生部门一家抓性别整治,实质上就是一句空话。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低

据调查,上半年全镇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仅为70%。究其原因:一是调查取证难,由于第五次人口普查规定已作象征性处理的不作追究,许多计划外对象,暂时不给小孩上户口,等到第六次人口普查再上户口,计生部门很难取到计划外生育的证据。二是依法行政成本高,时间长,收效慢,虽然法院强制执行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成本高,按照法律程序时间长,加上法院人力有限,见效慢。三是由于征收标准高,很多对象与计生队谈条件,交二三千就了结,超过这个标准,分文不交,就是搞强制执行,让他们坐牢也分文不交,法院也无可奈何。四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基层干部求稳怕乱,害怕自己犯错误,缺乏应有的工作力度。

四、财政投入相对不足

据调查,由于镇财政增收困难安排计划生育人均事业经费有限,由于经费投入不到位,致使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独生子女奖励费、二女户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奖励优惠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五、基层计生队伍不稳定

据调查,镇计生工作人员任务重、压力大。由于计生工作作为“天下第一难”的局面并未改变,从上到下层层下达考核指标,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省下达的考核指标大多脱离工作实际,面对过多过滥的考核指标,镇计生干部疲于应付。出于“七不准”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上级业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搞好工作要挨批评,稳定出了问题又要追究责任,在双重标准的要求下,他们基于“自己想招自己用”、“自己做事自己兜”、“自已有苦自己吞”的境地,上级机关和社会缺乏对他们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工作往往是吃力不讨好,两头受气。村级计生专干变动快,造成“村梗阻”,有的村只能是靠镇计生干部越俎代疱,难以做好工作。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力度: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将计划生育真正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跟踪追究,切实发挥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的作用,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紧绷计生这根“弦”,具体抓落实。

二、加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要通过各种筹资渠道,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力度,对计划投入经费专账管理,不济占挪用,防止各村克扣和挪作他用。对各村挤占、挪用计生经费的,要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投入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一是提高计生干部待遇,

稳定计生队伍。针对计生干部岗位特殊,要落实计生岗位津贴,调动基层计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是针对计生技术人员缺乏的现状,建议统一招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充实到镇服务站,编制统一在在县局,用丰厚的待遇吸引人,解决目前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三是村级计生专干不参村上的日常工作,由镇计生办定期考核聘用,享受村级副主任待遇,工资由镇计生办统一发放。

四、全面推行村民自治,以村为单位制定村规民约,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不按期上环、结扎、环孕检、外出流动人员不办理婚育证明的人员拟定处罚条款,由政府、计生办督促、指导依村规民约章程处罚。从而制约不遵守、不服从镇村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五、经常开展“清查清理”活动。通过清查清理,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生育政策、技术政策和处罚措施,消灭计划生育死角,堵住管理漏洞,全面掌握计划生育工作底子,健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和管理制度,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坚决防止滑坡和反弹,为确保完成人口控制任务夯实基础。活动中,要把整治性别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坚决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计 划 生 育 教 案 一

时间:20xx年3月17日 地点:书记室

学习内容: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 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孕前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在评选综合性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干部任职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和国有林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民政、建设、劳动、财政、农业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始得生育。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依法结婚达到法定婚龄3年零9个月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九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1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只有1个女孩或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民只有1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

(六)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怀孕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1个子女。

第十二条 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三条 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不超过2个子女,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前款规定的再婚夫妻,指未按本省再婚生育规定照顾生育过子女的。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按间隔4年的规定生育2个子女,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五条 晚婚晚育的夫妻,符合照顾生育条件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第十六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须交纳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收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夫妻将子女遗弃或送养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

计 划 生 育 教 案 四

时间:20xx年10月2日 地点:书记室

学习内容: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经说服教育,育龄夫妻不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接受避孕节育检查,计划外怀孕不及时终止妊娠以及单位出现职工计划外生育的,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的收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出决定并依法执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未按规定收取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管理费或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内收取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管理费的,可以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决定,具体收取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漏报、瞒报计划外生育人口统计数字的,每漏报1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每瞒报1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弄虚作假,篡改或伪造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属于前两款情况的,还应当取消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伪造和弄虚作假发放生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收回所发证件,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每例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骗取生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上述行为造成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给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实施恢复生育能力手术或其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个体开业医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行医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挪用、占用计划生育经费、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其他计划生育经费的,除退回挪用、占用经费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罚款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决定并依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决定生效之日起,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实施生效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按当时规定执行;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深圳社保证明

深圳社保证明㈠ 公民姓氏只能随父、随母,一般以出生申报为准,无特殊原因的不予更改。

㈡ 变更姓名:未成年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同名等多种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亲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再婚证明、收养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变更姓氏的要出具公证书。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办理。成年人更名,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更名的需持本人申请、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准予变更证明,人事档案涉及更改姓名的原始资料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派出所核实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办理。

对正在或已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㈢ 更正出生日期: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因有误造成差错的,可凭申请人提供原始有效证件、档案资料以及有关单位、居(村)委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经派出所审核,报旗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办理。但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变更:1、未到法定婚龄,要求变更年龄领取结婚证的;2、未满16周岁,为外出务工变更年龄的;3、未满18周岁,为参军、就业、办理驾驶证而要求变更年龄的;4、为了提前或推迟退休时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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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变更年龄的。对正在或已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原始证件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编码表、居民户口簿、户口出生变动登记簿、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准生证。档案资料包括: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原始人事档案、人口普查登记档案等能够充分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依据材料。

㈣ 变更民族:公民变更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的不再变更民族。凡申请办理变更民族的,本人、收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持自治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核,报旗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公安局批准,方可给予变更。

㈤ 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公民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经旗区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公安局批准,予以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1、系错号、重号、一人多号的;2、更正出生日期的;3、更正性别的。

㈥ 变更非主项登记项目: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以下相关证明当场办理。1、户主与户成员关系变更:公民在分户、并户、更换户主时变更此项;2、现住址变更:凭房产证或单位、居(村)委证明;3、婚姻状况变更:凭结婚、离婚证件;4、文化程度变更:凭毕业证书;5、服务处所:凭单位证明;6、其他:凭其他相关证明。

㈦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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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符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一旦参保人开通个人网页后,即可实现六大功能。一是社保证明业务,其中包括生成授权码、供他人查阅社保信息(可作参保凭证)等;二是社保信息查询,包括参保基本情况查询、个人专户余额查询等;三是社保业务办理,如社会保障卡挂失、申请个人缴费等;四是个人缴费用户可申请个人缴费自助业务,包括个人停止参保、个人重新参保等;五是通知、提醒、咨询业务;六是检索常见问题解答、了解社保业务经办流程等。

每份证明都有市社保局印章和授权码

过去市民申请相关业务如子女入学、购买住房、申请积分入户等需要提交社保证明,需在社保窗口打单后再在几个部门间来回奔波。4月份起,市社保局统一向参保人提供一页A4纸格式的社保参保证明。参保人可登录社保个人网页,按需要自行登录打樱每一份社保参保证明上都带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费缴纳清单证明章”和标识有专属的授权码。

如果选择用彩色打印机,则可以显示红色印章。如果使用墨式打印机,则打印的社保参保证明的印章为褐色,但不影响其效力。社保证明同期附有授权码,有效期为一个月,审核验证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社保参保证明后,可登录“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核验平台”凭社保电脑号和授权码验证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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